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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知识100问

时间:2015年02月15日来源:信访局

  

  1、2005年1月1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多少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并将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2005年1月1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3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信访条例》,并将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

  2、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共有多少章多少条?

  答: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共有7章51条 。

  3、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

  答: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4、信访人是指?

  答: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5、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哪些信访工作?

  答: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6、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

  答: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怎样的工作格局来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答: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8、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做的信访工作有那些?

  答: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什么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哪级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其履行职责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1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的哪个方面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12、信访人哪种行为可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答: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13、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为信访人提供哪些便利的相关事项?

  答: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14、国家信访工作机构怎样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答: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1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怎样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16、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怎样的工作机制?

  答: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17、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那些机构或人员共同参与,运用什么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答: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18、信访人对哪些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这些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答: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19、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何部门提出,并遵守什么规定?

  答: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20、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哪级机关提出,什么情况下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答: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21、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什么形式?如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什么?

  答: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22、有关机关对采取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什么?

  答: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23、信访人采用什么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答: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24、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几人?

  答: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25、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遵循哪些要求?

  答: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哪些方式处理?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27、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怎样对待?

  答: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28、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怎样处理?

  答: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2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如何对待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等?

  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30、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应当如何处理?

  答: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31、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如何受理?

  答: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3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如何处理?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33、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怎样?

  答: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34、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怎样?

  答: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3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什么?

  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36、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什么情况下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答: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3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什么情况下应当回避?

  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8、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如何取证?

  答: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39、对什么样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答: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40、听证的方式及其他规定是怎样的?

  答: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1、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那些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答: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42、信访事项的办结时间在本条例中是如何规定的?

  答: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多少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44、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多少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答: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45、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多少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答: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46、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多少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答: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47、复核机关是否可以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是否计算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

  答: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

  48、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是否受理?

  答: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4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50、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多少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怎样?

  答: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5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怎样处理?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5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什么样的建议?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5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哪些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54、因哪些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55、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答: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56、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哪些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答: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5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什么处分?

  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什么处分?

  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什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什么责任?

  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0、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什么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什么处分?

  答: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61、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做哪些工作?公安机关做哪些工作?

  答: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62、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如何处理?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什么责任?

  答: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什么处罚?

  答: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64、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是否参照本条例执行?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是否参照本条例执行?

  答: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65、修订《信访条例》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国务院1995年10月28日颁布的《信访条例》实施9年来,对于规范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群众信访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当前制约信访工作的主要问题是: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推诿塞责;信访问题处理层层转办,效率低下;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监督力度不够;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的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对破坏信访秩序的行为,现行《条例》缺乏必要的规范。因此,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指示,顺应社会各界的意愿和要求,江城足球网和国务院法制办密切合作,积极启动和推进《条例》修订进程。新修订的《条例》于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温家宝总理于1月10日签署第431号国务院令公布,将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是信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新起点,体现了信访工作的新思路、新理念,标志着信访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具有重要意义。

  66、信访工作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答:信访工作的指导原则是党的性质和宗旨在信访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制定信访法规的依据,是做好信访工作的指南。即:牢记为民宗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原则;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原则;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维护正常信访秩序,促进社会稳定的原则;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原则。

  67、《信访条例》为畅通信访渠道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提出信访事项的形式更加灵活,增加了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等现代通讯手段提出信访事项的规定;二是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公开接访渠道的义务,包括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三是规定了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的内容;四是要求市、县、乡人民政府等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县级以上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对反映的突出问题主动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的制度。

  68、《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实行的是几级终结制?

  答:新《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实行信访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

  69、一些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举行听证,要重点把握好哪几个环节?

  答:一是目的要明确,听政的重点是解决重大、疑难信访事项;二是程序要规范,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三是方法要妥当,坚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四是工作要周密,准备工作要充分,切实把相关的各项工作做深做细;五是范围要适宜,尽可能让涉及信访事项的相关方面和权威人士参加;六是用法要得当,一定要与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衔接。

  70、督办的涵义和对象是什么?

  答:督办的涵义是指各级信访工作机构为了使信访事项得到依法及时的处理,依照法定职责对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执行信访决定的情况予以督促检查的行为,

  督办的对象是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

  71、《信访条例》对来信处理方式作出了哪些新规定?

  答:一是要求对不予受理的来信问题要告知来信人,即“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二是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来信,“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下级行政机关”,采取这种方式的要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三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四是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72、《信访条例》对来信办理作出了哪些新规定?

  答:一是“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二是在办理时限上,要求“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三是对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来信,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

  73、新《信访条例》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程序上有了哪些变化?

  答:新《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在程序上进行了完善、细化,规定更加明确,增加了可操作性。一是明确区分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的职责,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事项后,负责登记、转送、交办、督办,职能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要登记、办理和答复。二是在信访工作机构的受理程序中,依照信访事项的性质,规定了区分情况,分别处理的方式,更加便于操作和工作。三是新设了报请、通报报告制度。新《信访条例》规定,对情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新《信访条例》还新设了通报报告制度,要求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定期向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信访工作机构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74、如何做到坚持畅通信访渠道与维护信访秩序并重?

  答:一是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并向广大人民群众公开信访渠道,让人民群众知道遇到问题应到什么部门去反映、怎样去反映。二是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等制度,切实做好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信工作。重大信访案件,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亲自处理、亲自督办。三是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上、下级政府及其部门间的互联互通,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四是依照新《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整顿信访秩序。

  75、如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产生?

  答:一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二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牢固树立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的观念。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自觉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真正使改革、发展、稳定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三要坚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四要牢固树立群众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

  76、新《信访条例》充分反映了什么的客观要求?体现了什么?

  答:新《信访条例》充分反映了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客观要求,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体现了时代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责权统一、公开便民、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制精神。

  77、对当前的信访形势,我们要统一好哪“四个认识”?

  答:一是要充分认识有利条件,坚定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信心。二是深刻认识事物发展的规律,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三是要清醒认识信访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不断探索有效解决信访问题的长效机制,四是要全面认识信访工作的功能,不断提高做好信访工作的能力。

  78、认识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要强化哪“三个意识”?

  答:“三个意识”是指强化政治意识;强化大局意识;强化责任意识。

  79、做好信访工作的基本思路要实现工作着力点的哪“三个转移”?

  答:“三个转移”是指由对办信接访情况的简单反映,向综合分析并提供决策建议上转移;由对信访事项的转办交办,向督导检查并促进问题解决上转移;由被动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向预测、防范并及时协调化解上转移。

  80、新《信访条例》的修订和颁布,是什么的重要标志?

  答:新《信访条例》的修订和颁布,是建立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重要标志,必将进一步推动信访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81、各级信访部门应如何确保《信访条例》的顺利实施?

  答:各级信访部门要紧紧围绕明确“一个目标”,即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促进“两个规范”,即规范信访工作行为和群众信访行为;强化“三个责任”,即强化信访工作机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信访人的责任;坚持“四个有利于”,即有利于畅通信访渠道、有利于接受群众监督、有利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贯彻《信访条例》,确保《信访条例》的顺利实施。

  82、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什么?衡量信访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是什么?

  答: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解决实际问题,是衡量信访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83、建设全国信访信息系统,要按照什么原则进行?

  答:建设全国信访信息系统,要在江城足球网统一部署和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方案,共同建设,分布实施,互联互通,协同工作,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进行。

  84、根据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信访工作实际,建立一只高素质的信访工作队伍要提高哪“五种能力”?

  答:一是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善于运用理性思考和战略思维推动信访工作;二是提高按照客观规律办事的能力,善于研究和解决信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三是提高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善于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四是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善于运用现行法律和政策协调不同利益关系;五是提高把握全局的能力,善于进行宏观指导。 

  85、新《信访条例》在强化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方面有哪些表现?

  答:一是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重大失职、渎职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信访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二是强化了信访事项处理机关和引发信访事项的责任人的责任。规定了信访事项处理机关不按规定登记、限期受理、书面告知以及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等的法律责任。明确了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明确了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不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等的法律责任。

  86、新《信访条例》在创新信访工作机制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创新畅通渠道的机制。新《信访条例》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要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上、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二是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信访事项处理模式,由信访工作机构组织有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政等方法解决信访事项,增加透明度,增强信任感,防止、减少缠访和重复访。三是创新工作方式,规定了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听政制度,确认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联席会议制度、排查调处机制和督查工作制度等。

  87、新《信访条例》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哪些职能?

  答:共有6项职能:受理、交办、转办信访事项,承办特定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提出政策性建议,指导信访工作业务等。

  88、怎样认识信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担负的重大使命?

  答:首先,信访工作时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其次,信访工作是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第三,信访工作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第四,信访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

  89、就我省来讲,如何衡量新《信访条例》的实施效果?

  答:一是看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维护;二是看群众信访是否依法有序;三是看群众越级、重复上访是否明显减少。

  90、这次《信访条例》修订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认真总结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和所遇到的问题,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这次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一是畅通信访渠道,以更好地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二是创新机制,以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三是强化工作责任,促进问题的解决;四是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

  91、近年来,一些信访人认为在基层信访不解决问题,频繁进省城或进京走访,信访人增加了经济负担,又使各级行政机关就同一信访事项重复处理,加重了社会管理成本。这次条例修订提出创新信访工作机制,主要有哪些规定?

  答:为了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在当地尤其是在基层提出信访事项,使人民群众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就像在省城或者北京提出一样,需要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监督的信访工作新机制。为此,条例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确定本地区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这样规定,一方面方便信访群众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并查询其所提出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另一方面,方便上级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了解各地方有哪些信访事项并及时督促信访事项的处理解决,也可以减少各级行政机关对同一信访事项重复受理、办理。 

  针对近年来存在的重复访等问题,条例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规定: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92、近年来,少数人在上访时,采取过激方式,如围堵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公路、铁路交通等,既影响了广大信访群众的正常信访活动,也扰乱了当地的社会公共秩序,给当地群众的工作生活带来不便,条例对此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建立并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是畅通信访渠道,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四个方面规定了维护信访秩序的措施: 

  一是,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三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93、目前,一些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一些机关对发生的信访事项,推诿塞责、敷衍了事、久拖不决,请问条例对解决这些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因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的信访事项,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需要强化信访工作责任。为此,条例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是,明确因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责任人的责任,以督促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积极履行职责,从源头上减少此类信访事项的发生。条例规定,因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者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明确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直接转送、督办信访事项的责任,更好地发挥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作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有违反条例规定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反馈,说明理由。 

  四是,强化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的责任,以提高信访事项的处理效率。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94、目前,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工作繁重,体制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制约履行工作职责的若干问题,社会各界对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充分发挥信访工作机构在处理信访事项中的应有作用很关注,提出了许多积极的建议、意见,条例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强化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促进信访问题的有效解决,条例对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定位、工作原则以及工作机制等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二是,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95、信访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信访人主要有7条权利和5条义务。权利:1.信访事项提出权(信访权);2.不受报复权(要求保密权);3.请求复查权;4.了解权(要求答复权);5.申述权(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反映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权;7.受奖励权。义务:1.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3.遵守禁止性行为的义务;4.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5.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

  96、通过书信反映问题应注意的几点事项?

  答:群众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领导或信访部门反映问题,是表达心声的重要方式,我们非常欢迎,也有义务和责任办理好每一件来信,帮助群众解决所反映的实际问题。但在具体办理群众来信时,我们发现不少来信存在内容不详、字迹潦草、表达不清、不留联系地址等现象,这为我们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困难,增加了工作量。因此,群众在给上级领导和信访部门写信反映问题时应力求做到以下几点:

  1、书写工整、字迹清楚。写信人自己不会写或写不好时,可以找人代写,有条件的最好打印。这是信访工作人员搞清楚信中反映问题的基础。

  2、反映问题应事实求是,不夸大,也不缩小。语言表达要简捷清楚,让人看了一目了然,一页纸能写明白的,绝不用两页。这样既节约写信人的成本,也节约工作人员的时间。

  3、反映问题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倡一信一事,就是一封信只反映一个问题或一类问题,且这些问题应属于市委、市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管辖处理,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应直接向司法机关反映。这样便于来信的办理和问题的处理。

  4、一定要写清楚联系地址和联系人,有电话的,最好留下联系电话,有工作单位的,应写清楚本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名称。这样有利于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情况,同时也便于反馈问题的处理结果。

  5、提倡充分利用网络,通过电子邮件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样可以节约大量人力物力,提高办事效率,增强保密性。

  97、一定需要进京上访吗? 

  答:《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出,为了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在当地尤其是在基层提出信访事项,使人民 群众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就像在省城或者北京提出一样,需要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监督的信访工作新机制。 

  为此,《条例》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要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或确定本地区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

  这样规定,一方面方便信访群众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并查询其所提出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另一方面,方便上级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了解各地方有哪些信访事项并及时督促信访事项的处理解决,也可以减少各级行政机关对同一信访事项重复受理、办理。

  98、信访部门失职要不要追究责任? 

  答:对于信访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责任,《条例》作了4个方面的规定: 

  第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二,明确因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责任人的责任,以督促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积极履行职责,从源头上减少此类信访事项的发生。条例规定,因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者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明确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直接转送、督办信访事项的责任,更好地发挥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作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有违反条例规定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反馈,说明理由。 

  第四,强化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的责任,以提高信访事项的处理效率。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99、如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答:信访是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民主权利。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访权利,是各级行政机关应尽的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访权利,主要是要做到: 认真处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问题,满足他们的正当要求;采纳信访人提出的正确意见和积极的批评、建议; 在实际工作中防止对信访人的打击报复事件的发生,对打击报复事件要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打击报复者的刑事责任; 广泛宣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访活动的合法性,不准截留和私拆信访人的信访信件,不准追查信访人的信访动机和信访活动; 教育信访人认识自己的信访权利,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认识到不能用信访的合法性来达到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目的,否则也要负法律责任。

  100、什么是信访监督?

  答:信访监督就是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向党和政府揭发、检举、控告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监督。信访监督,在社会的治理、纠正不正之风、处理重大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概括起来,信访监督具有下列性质: 信访监督是一种宏观监督与具体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信访监督具有两重性和双向性。两重性就是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监督的结合。双向性就是互相监督,信访人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也监督信访人。 信访监督是具有很高权威的监督。 信访监督包含着对监督者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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